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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

时间: 2025-06-19 11:39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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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

补贴对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有偷逃税行为、失信的企业除外)。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补贴标准:对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定额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费减免。

经办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认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在《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上打印相关表项并加盖公章;

4.年检:企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申请,每年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企业实体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进行年检,核实其表项记录的实效性。

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4.招用人员填写的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

政策截止期限: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3.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

4.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6.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7.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8.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咨询电话:

市本级:0421-2638858    北票市:0421-5877838

凌源市:0421-6806021    朝阳县:0421-8996110

建平县:0421-7813993    喀左县:0421-4829396

双塔区:0421-3990510    龙城区:0421-372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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