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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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范围
1、符合下列条件,档案材料真实、较齐全(有招工手续、工资定级表、工资晋级表等材料)的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组织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全民、集体企业的职工;
(2)因故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
2、下列情况不能补缴保费
(1)伪造档案、档案材料缺失的人员。
(2)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的人员。
(3)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人员。
(二)补缴保费的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朝阳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朝阳市社会平均工资60%确定;不能确定的,可在历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2006年1月起)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单位职工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企业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无缴费能力或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自由职业者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
(三)时间和期限
1、因组织原因未能参保的城镇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自1992年7月补缴保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保费;因故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从离开的次月起补缴保费(1992年7月以前离开的,从1992年7月补缴)。
2、2008年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免征滞纳金,2009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按政策规定征收滞纳金。
(四)程序
1、申报
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由单位持本人参保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档案、填写齐全的《城镇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到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视同缴费年限;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本人持参保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到档案管理单位填报《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由档案管理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视同缴费年限。
市直单位的职工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2、初核视同缴费年限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人事、劳动保障对应期的政策,对申请参保补费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初核,符合参保补费条件的统一报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经办人、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业务公章。
3、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申请参保补费人员视同缴费用年限进行核定,并对符合参保补费条件人员出具“补缴保费通知单”,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业务公章。
4、补缴保费
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保费通知单”,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保费事宜,涉及的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业务公章。
(五)养老保险待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人可自愿延期缴费,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不再追加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
二、档案丢失人员补缴保费问题
(一)范围
因档案丢失未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经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补缴保费。
(二)补缴保费及待遇
补缴保费的基数、比例、时间、期限、待遇按本文第一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程序
1、申报
各县(市)区企业的职工由单位或本人持个人参保申请、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认定的卷宗和县级以上法院、公安部门提供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签时、加盖业务公章后、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上报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市直企业的职工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2、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出具“补缴保费通知单”,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业务公章。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保费通知单”办理补缴手续,涉及的经办人和负责人要签字签时,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档案丢失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办档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档案的补办和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如下:
(一)档案的补办
1、档案能补办的,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办。
补办时要将职工档案补齐,或者将要件补全。要件具体有:招工录用手续、工龄确认表、工资定级表或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更改姓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材料。以上原件到该人原始招工部门、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同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凡属档案丢失补办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受到未受到刑事处罚证明材料;被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经历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中、省直参加当地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市级以下用人单位补办档案的人员劳动关系由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档案保管单位和职工本人向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关系书面申请,载明档案丢失的原因,参加工作时间、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日期;
2、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和职工填写《劳动关系认定表》、《个人档案目录》、《个人简历表》等、并签字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按统一格式整理档案卷宗。
4、中、省直参加朝阳当地统筹的用人单位和朝阳市直用人单位补办档案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将按规定整理后的卷宗报送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补办的档案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县(市)区属用人单位补办档案的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按统一格式填写认定人员名单和相关认定表格并整理卷宗后,报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核,由朝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四、其它
(一)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按辽地税发[2001]166号文件规定认定后,可先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以确保职工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规定:地税机关要参与缴费基数的稽核,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检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楞处以罚款。单位纳费人有明显的转移银行帐户存款或其它货币行为而不提供纳费担保的,地税机关可采取纳费保全措施。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政策的规定和标准办理各项业务,不得随意开政策口子;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